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5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八章 通信及接見 第45條 請求接見被拘留人者,應提出身分證明,填具申請書,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核准後始得接見。前項接見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