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接見時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不得為被拘留人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二、送給被拘留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許可後始得轉交。三、不得使用暗語、符號。除外國人外,不得使用外國語言。四、聽從監視或看守員警指導,接見時間屆滿後應即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