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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接見時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不得為被拘留人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送給被拘留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許可後始得轉交。
三、不得使用暗語、符號。
除外國人外,不得使用外國語言。
四、聽從監視或看守員警指導,接見時間屆滿後應即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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