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被拘留人之膳食、飲水、被褥、臥具等由拘留所供給,其請求自備者,應經檢查許可。
- 第36條被拘留人主副食費用,由各警察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37條被拘留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不聽而有生命危險或顯然影響健康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
- 第38條看守員警應按時令被拘留人盥洗、沐浴。
- 第39條拘留所環境及被拘留人使用之被褥、臥具、衣物、器具、廁所、便器等,應經常保持清潔,按時曬掃、洗濯、消毒;並得視實際需要命被…
- 第40條被拘留人罹病須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者,應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情況危急時,得先行延醫或送醫,並即報告該…
- 第41條拘留所應備置一般外傷急用之醫療用品。
- 第42條看守員警發現被拘留人有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時,應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並應採取必要之隔離措施;同時通知當地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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