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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6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2.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7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3.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8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4.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9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5.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0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6.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1條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7.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2條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8.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3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9.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4條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10.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5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二…
  11.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法院移付調解…
  12.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13.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8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
  14.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9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前二項規定,當事…
  15.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0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16.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1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17.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2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18.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3條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業務繁重之鄉、鎮、市得置幹事若干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
  19.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4條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
  20.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5條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21.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6條 法院移付調解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2. 行政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5條 …全股計,並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事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所輪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
  23. 行政律師法 第34條 …之事件。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四、依法以調解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五、依法以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前項第一款事件,律師經利益受影響之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得受任之。當事人之請求如係違法…
  24. 行政律師法 第115條 …限:一、受任處理繫屬於外國法院、檢察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庭及調解機構等外國機關(機構)之法律事務。二、我國與該外國另有條約、協定或協議。依前項但書第一款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律師,其執業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一年累計…
  25.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記及管理事項。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
  26.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所定事宜。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局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機關業務有關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
  27.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7條 …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案件之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之提請鑑定、調解及特許實施,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三、第三科:機械、土木、醫學工程與產業機械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
  28.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9條 …可及使用報酬辦法法規之制(修)訂,本科職掌業務之著作權審議暨調解案件之提請審議、調解及諮詢,著作權(製版權)登記(註冊)案件之行政爭訟處理、資料查閱及其他有關事項。二、第二科:著作權年度施政計畫擬訂、概算編列等綜合企劃,…
  29.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設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電路布局權之事項:一、法院囑託之鑑定。二、爭端之調解。三、特許實施。四、其他有關事項。
  30.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8條 當事人對於下列電路布局權之爭端得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調解之:一、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之補償金。二、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損害賠償。三、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