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4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34條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