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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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