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4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4條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