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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0條 各類水密門之裝設規定如下:一、客艙、船員艙及工作艙之第一類鉸鍊式水密門僅許設於一甲板上,該甲板下邊於舷側之最低點至少應較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高二點一三公尺以上。二、水密門其門檻距最深載重線為高,其高出距離未滿二點一三公尺者…
  2.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3條 為構成自船員艙至鍋爐艙之通路,或為舖設管路或為任何其他用途之箱艙通道或甬道,凡通過水密艙壁者應為水密,其構造並應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甬道或箱艙通道在海上係供為通路者,至少其一端之入口應通過一水密延展至足夠高度之箱艙,俾進…
  3.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船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之六規定訂定之。
  4.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運用機關如下:一、船舶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二、商用船舶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交通部航港局。三、漁船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四、軍事需求運用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五、行政…
  5.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為利執行編管前條規定範圍之船舶及其船員,依交通部航港局劃分之轄區範圍,分為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部航務中心及東部航務中心四大區域。前項各區域內除漁船外,各該船舶之登記或註冊機關,應將其所登記註冊之船舶及其船員,依…
  6.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對編管之各類船舶及其船員,各編管執行機關應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7.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船舶需求運用機關對於受運用之各型船舶及其船員,負指揮運用之權責。
  8.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對編管各類船舶及船員之演習、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9.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7條 …鑑定之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得登臨船舶進行調查或鑑定、詢問相關船員或要求提供調查所需之文書或物品。航政主管機關之調查人員,必要時得指示船舶停止航行、駛往指定地點或封鎖現場。
  10.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船員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稱外國籍船員,指受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之非中華民國籍海員。外國籍船員之資格、職責、管理及獎懲,本規則未規定者,比照本國籍船員依有關法令辦理。
  12.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6條 航政機關為辦理聘僱外國籍船員,加強對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服務,得核准成立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協助處理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核轉,糾紛處理及有關協調事項。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成立計畫及收費標準應報請航政機關核…
  13.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7條 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由委員七至十三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
  14.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前,應優先僱用合格之本國籍船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甲級船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二等大副、二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一…
  15.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9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以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及第四條所稱船舶營運人為限。聘僱外國籍船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核轉航政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受僱人名冊、任職及其所需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訓練證書。三、年滿…
  16.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不得僱用外國籍船員為實習生或見習生。但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不在此限。
  17.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期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為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雇用人,得申請展延一年。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其申請前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但其申請核發…
  18.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2條 外國籍船員之勞動條件、待遇及福利,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與受僱之外國籍船員所屬工會協商辦理並副知中華海員總工會。
  19.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3條 經航政機關核准僱用之外國籍船員,不論於國內或國外上船,均應依規定辦妥下列手續後始得上船服務:一、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並辦妥任職簽證。二、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員證,並繳交會費。三、加入勞工保險。外國籍船員於國外續僱或變更服務…
  20.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於期滿或中途解僱時,應於七日內報請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前項外國籍船員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21.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受僱之外國籍船員於調派候船、辦理有關手續或送回僱傭地之期間,僱用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妥予照料,並負擔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22.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6條 外國籍船員於受僱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擅自離船船員:一、無故棄職離船。二、無故逾假不返。三、經辦妥有關上船手續,無故不上船服務者。四、其他於調派候船或送回僱傭地之期間潛逃無蹤者。前項擅自離船船員,應撤銷其雇主之聘僱許…
  23.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7條 外國籍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即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函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轉報航政機關。
  24.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填具在船服務人數月報表,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彙整於次月十日前至航政機關網站系統填報。
  25.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9條 外國籍船員受僱期間發生權利或義務之糾紛時,得請求中華海員總工會邀集僱用人、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協調之。
  26.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0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因突發或緊急事故須臨時聘僱合格之外國籍船員在國外上船工作者,得先行僱用。前項聘僱之補辦申請手續應於該外國籍船員上船服務之次日起三日內為之。
  27.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1條 外國籍船員有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撤銷其雇主之聘僱許可及船員服務手冊,其隨船航行於國外、國內或停泊於國內港口,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儘速協助其辦妥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28.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係依船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性或有害性,指船員從事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船員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30.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3條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船員從事下列危險性工作:一、從事製造、裝卸、搬運、保管或使用爆炸性物品之工作。二、從事製造、裝卸、搬運、保管或使用引火性物品之工作。但臨時性搬運或使用引火性液體之工作,不在此限。三、處理爆竹煙火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