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4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於期滿或中途解僱時,應於七日內報請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前項外國籍船員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