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29 頁-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2條 上級單位收到下級單位移交清冊後,將須移會各相關業務單位審核之移交清冊,應於五日內分別移會各相關業務單位審核,並於十日內審核完畢退還,六日內核復原呈報移交單位。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於原單位內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駐地或有其他原因者,經該管上級單位或該單位主官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但移交後由接收人負責。移交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接…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4條 移交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單位或本單任主管,應以至多超一個月之期限,責令交接清楚,交接不清如涉及刑責者,並得移送軍法機關法辦。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8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之移交,依其職務適用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2條 …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離職規定如下: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在所需移交期限前到達服務單位者,必須依照生效日期離職。二、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服務單位距生效日期已不足下列期限,或已逾生效日期者,則以本人奉到調職、離職或分配之日起,照…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先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續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8條 …。但契約明定允許者,從其規定。已無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4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利用或授權情形,應終止契約並收回。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會同中科院留守人員辦理後續財產收回、…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8條 …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財產交接,並按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移交。
- 行政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各單位主官移交時,應將各種軍旗列冊移交。
- 行政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 …繼承之遺產,遺產管理人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移交國庫。
- 行政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10條 遺產管理人應將遺產保管、清償、交付、移交及費用扣除之情形,定期陳報國防部核備。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5條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公用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時,其屬於不動產者,除情形特殊經商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應騰空點交,并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屬於動產者,應就現狀盡量保持完整。
-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非公用財產,應由各原經管機關列冊移交該局管理。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4條 …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由該機關、學校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備查。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5條 …省有財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接管,由該機關、學校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7條 …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國產局所屬臺灣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由該機關分別囑託登記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產局,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備查。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0條 …機關撥用。該業務接管機關及臺灣省諮議會應依核定結果編造清冊,移交撥用機關,由該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1條 …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國產局所屬臺灣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由該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產局,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備查。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應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3條 …以後,向國產局申請承租或承購,經審核符合國有財產法規定並通知移交者。三、列入計畫辦理放領之土地,經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者。四、其他經國產局認有急需處理必要並通知移交者。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4條 臺灣省有不動產,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經行政院核准其他機關撥用者,應即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交撥用機關。
-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5條 臺灣省有財產,在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應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下列事項:一、妥為管理維護。二、收取孳息。三、追收被占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四、原有訴訟案件之處理。五、執行已簽約之改良利用案件。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會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