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2條 依本辦法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應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