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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2條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
  2.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3條 …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3.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一、調任其他法院或其分院院長、庭長。二、調任司法院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院長任期屆滿前,因事實需要,亦得調任之。連任任期即將屆滿之院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延任之必要者,應由司法院敘明具體理…
  4.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15條 各院檢庭長、法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發現法警有廢弛職務或不當行為時,除糾正外,並得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前項人員配置之書記官認有前項情形時,亦得報請處理之。
  5.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5條 …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二、司法院參事。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者。
  6.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5條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7.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詳加審閱。
  8.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9條 …情事者,應即報送。各法院院長於填具考核表前,應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候補、試署法官之裁判品質,以其候補、試署期間所作之裁判或相關書類(以下簡稱裁判書類)審查之。前項所稱裁判,指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充任…
  9.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3條 …法院院長視業務需要,另遴聘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之現任或曾任庭長、法官若干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推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推或補聘。第二項…
  10.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4條 …院及其分院設勤務法庭,相關事務由所屬審判庭辦理。第一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11.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5-1條 …障會委員,掌理軍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審議。地方軍事法院得指定庭長兼任官兵權益保障會組長,監督並分配國防法務官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12.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0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1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0條 …官、檢驗員、通譯及執法官兵。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法院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
  1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條 …院依本法所定之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前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1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5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16. 行政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11條 調查保護處處長每三個月應召開個案研討會一次,請少年法院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全體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前項個案研討會,得邀集與討論個案有關之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等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