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11條 法規: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二章 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11條 調查保護處處長每三個月應召開個案研討會一次,請少年法院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全體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前項個案研討會,得邀集與討論個案有關之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等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