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少年法院得交由其服役部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行之。
但退役離營或離校時,原保護管束期間尚未屆滿,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應由原少年法院繼續執行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