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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72 頁-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5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機關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1條 …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復審人,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9條 …達者,應使用保障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但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4條 …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5條 …資格,逾期不予受理。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8條 …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0條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3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9條 …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1條 …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分配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4-1條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4條 …檢查表。十三、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並得派員前往訓練機…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5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一、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二…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條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課程以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為目的。本訓練依受訓人員職等或職務採分班方式辦理。本訓練之期間為六個月至一年。訓練課程分為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受訓人員與保訓會或文官學院有關訓練之其他…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5條 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以上,且具發展潛力者,得經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本訓練。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