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二章 調訓及訓期 第18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