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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商法 第132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2. 行政海商法 第133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人破產時,得終止契約。
  3. 行政海商法 第134條 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4. 行政海商法 第135條 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5. 行政海商法 第136條 貨物到達時應有之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之保險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6. 行政海商法 第137條 運費之保險,僅得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前項保險,得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
  7. 行政海商法 第139條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
  8. 行政海商法 第140條 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9. 行政海商法 第141條 受損害貨物之變賣,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者外,應得保險人之同意。並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之差額為損害額。但因變賣後所減省之一切費用,應扣除之。
  10. 行政海商法 第142條 海上保險之委付,指被保險人於發生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
  11. 行政海商法 第143條 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
  12. 行政海商法 第144條 被保險貨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二、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三、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其回復原…
  13. 行政海商法 第146條 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為之。但保險單上僅有其中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原因時,得就該一種標的物為委付請求其保險金額。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14. 行政海商法 第147條 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不受影響。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採取救助、保護或回復之各項措施,不視為已承諾或拋棄委付…
  15. 行政海商法 第148條 委付之通知一經保險人明示承諾,當事人均不得撤銷。
  16. 行政海商法 第149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之危險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人。
  17. 行政海商法 第150條 保險人應於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保險人對於前項證明文件如有疑義,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擔保時,仍應將保險金額全部給付。前項情形,保險人之金額返還請求權,自給付後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18. 行政海商法 第151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接到貨物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時,視為無損害。
  19. 行政航業法 第14條 船舶運送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前項傷害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並不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
  20. 行政航業法 第27-1條 …第二項報請備查之程序、應檢附之船舶文書、航行計畫、僱用計畫、保險計畫等文件、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與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於船舶上之管理、使用規定、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及行政…
  21. 行政航業法 第39條 …於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或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承攬運送責任保險。前項之保險期間屆滿時,海運承攬運送業應予以續保。
  22. 行政航業法 第43條 …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保險金額、保證金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航業法 第52條 …等方式周知乘客。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依規定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旅客傷害保險或未依所定保險金額投保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及再限期改善外,並得廢止其航線登記之全部或一…
  24. 行政航業法 第53條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十四條規定,未依規定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旅客傷害保險或未依所定保險金額投保,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及再限期改善外,並得在六個月以內期間停止其…
  25. 行政航業法 第57條 …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未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未投保或未依所定保險金額投保;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二、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法設立分公司或未委託中華民國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為處理業務,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
  26.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2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前項營運人責任保險範圍如下:一、對船舶殘骸之清除及海洋污染之責任。二、對船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之傷害或死亡之責任。三、因碰觸固定或非固定物體等屬於第三人財產部分所負擔之損失賠償…
  27.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船舶運送業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者,得以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之入會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8.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4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
  29.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5條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以續保,並於屆滿前三十日內將保險契約或續保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30.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6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契約或其續保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