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7條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
- 第128條保險期間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關於船舶及其設備屬具,自船舶起錨或解纜之時,以迄目的港投錨或繫纜之時,為其期間;關於貨物,自貨…
- 第129條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責任。
- 第130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
- 第131條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第132條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
- 第134條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 第135條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 第136條貨物到達時應有之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之保險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 第137條運費之保險,僅得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前項保險,得包括…
- 第138條貨物損害之計算,依其在到達港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與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 第139條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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