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2條海上保險之委付,指被保險人於發生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
- 第143條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
- 第144條被保險貨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人、要保人或被…
- 第145條運費之委付,得於船舶或貨物之委付時為之。
- 第146條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為之。但保險單上僅有其中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原因時,得就該一種標的物為委付請求其保險金額。委付不得…
- 第147條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
- 第149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之危險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人。
- 第150條保險人應於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保險人對於前項證明文件如有疑義,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擔保…
- 第151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接到貨物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時,視為無損害。
- 第152條委付之權利,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得為委付之日起,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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