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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6 頁-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十九條至前條所定各職務進用資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相關職務之服務年資,得以曾任農田水利會相關職務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者,在同職等高二序列職級職務範圍內,得予權理。二、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新進該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級進用。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級進用資格者,依前款權理規定辦理;已具較高職級進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級為…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參加升遷考核:一、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二、任現職一年以上。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四、最近一年未受記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五、最近三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2條 …議,由處長提出升遷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任免遷調由處長核准調派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分處主任之兼任,由處長提出兼任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任免遷…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於進用後發現者,撤銷其進用: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繼續進用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給,分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前項人員薪給,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規定給與。其薪額折算月支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加給分下列二種: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指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各組室(分處)主管、股長及站長。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7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級核敘基準如下:一、工程員、管理員及辦事員甄試及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二、專門委員以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之資格進用者,其薪級核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均自專門委員最低…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8條 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之進用資格者,調派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在同職等內調派高職級職務時,其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者,換敘同薪額之職級。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進用人員…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三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但調職者,其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處長核准延長之,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支薪均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新進人員於實際就職之日起薪。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請假、公假、休假、曠職、年資採計、應休畢之休假日數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升等訓練。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之。前項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二、另予考績:各職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7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派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由處長考核。前項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丙等:不予獎懲。四、丁等:免職。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一大過。四、免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處理業務,違反法令者,除依前項規定懲處外,因而致政府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9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特殊功績者,應視情節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嘉獎。二、記功。三、記一大功。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1-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且核定前一年度內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並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1-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服務年資屆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頒給服務獎:一、最近五年均在同一灌溉管理組織服務。二、最近十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獎懲事由、獎度、懲度,準用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及其他主管機關所定獎懲規定辦理。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