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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8 部 條文 46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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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5條 …曾任准尉以上軍職,經國防部證明者。六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七曾任本省鄉鎮長及台灣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2. 行政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5條 …曾任准蔚以上軍職,經國防部證明者。六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七曾任本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與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4條 …指各機構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考核機構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構)…
  4.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5條 …次記一大過:(一)處理業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構或事業人員聲譽。(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事業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
  5.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9條 …,有確實證據。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事業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6.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4條 …或留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考核機構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構)…
  7.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5條 …次記一大過:(一)處理業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構或事業人員聲譽。(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事業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
  8.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9條 …,有確實證據。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事業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9.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 第7條 …本局及所屬機關(構)現職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
  10.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及原財政部關稅總局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仍依各該人員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11.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7條 各機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12.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6條 各分支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13.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2條 …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第一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
  14.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8條 …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或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承接;其所需退休、退休照護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
  15.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2條 …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第二項所稱慰助金,於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人員(聘用人員除外),指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包括津貼、加給及獎金;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指月支報酬。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16.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
  17.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18.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2條 交通事業人員經考試及格者,先予實習,升資甄審合格者,先予試用。
  19.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條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除有特殊情形,經另訂辦法呈部核准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20.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條 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分左列兩種:一、自請退休。二、命令退休。
  21.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3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22.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二、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三、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但不得…
  23.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5條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如體力尚堪任職,服務機構得依事實需要,呈部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兩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
  24.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8條 退休金之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級之金額為準,依左列規定核給:一、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但依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退休…
  25.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9條 郵電事業人員自請退休,應填具退休聲請書,並取具任職五年以上同等資職在職人員二人之保證,連同服務資歷表件有關證明,暨退休金受領印鑑五份,報由原服務機構呈部核准支給,其應支給每月退休金者,並發給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明及領款表憑證…
  26.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2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得照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本人及眷屬回籍旅費。
  27.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4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具有左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二、曾任僱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
  28.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6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期間亡故,得照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之規定給卹。但退休期間不作服務年資。
  29.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2條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並經擔任實際職務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退休。
  30.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用對象,以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