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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0條 …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有關轉診之規定,將保險對象之初步診治處置情形,及後續診治疾病之相關檢查及處置結果,回復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保險對象轉診後,接受住院診治者,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應於其出院後,將出…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1條 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轉診,但無需持轉診單:一、門診、急診手術後之首次回診。二、前款以外,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三、分娩出院後六星期內之首…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2條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之轉診,對於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門診醫療費用,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收。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3條 非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轉診單,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4條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轉診,有需改善之情事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應依公平、對等、尊重及互信原則為之。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應通知申請人。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其負責醫師…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法令,經停止特約(以下稱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三、與保險人有未結案件,且拒絕配合辦結。四、對保險人負有債務未…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前項各款情事之一,不予特約。醫事機構之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經保險人實地訪查認有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認有違反本保險規定之虞者,於該情事或具體事實未消失前,得僅就該部分之服務項目或科別,不予特約。第一項各款所定…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任何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提供服務之費用,本保險不予支付。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二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前項契約應以定型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每年檢討一次,如有修正,自下次續約日起適用。醫事機構內之負責醫事人員或執業醫師、藥師(藥劑生)、物…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二、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或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三、特約…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醫院申請辦理保險住院給付之特約,應經醫院評鑑通過。精神復健醫事機構申請辦理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復健服務之特約,應經醫事機構評鑑通過。前項醫院於評鑑效期屆滿,經再評鑑結果異動時,保險人應依其異動後之評鑑結果,核定變更特約保險給…
  1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
  1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之保險對象,除應先行提供其醫療服務外,並應留存繳費、退費紀錄。
  1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1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應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收費標準,應先報請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二、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其費用、產品特性、副作用、與本保險已給付品項之療效比…
  2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本保險給付之手術、檢查及處置時,非因情況緊急或不可預期之情形,不得於手術、檢查及處置實施過程中徵詢或請病人、親屬使用本保險不給付之項目。
  2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提供服務之有關帳冊、簿據之記載,應與向保險人申報者相符,並應保存五年。
  2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時,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備查事項變更時,亦同。
  2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變更,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向保險人辦理變更。
  2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人因保險有關業務之必要,得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訪查。
  2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診所申請特約辦理本保險分娩給付,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察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不得申請剖腹產給付。
  2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至立案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以下稱照護機構),提供保險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並以符合下列條件為限:一…
  2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前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服務時段限制如下: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提供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每週合計以三個時段為限;復健治療人員提供復健治療服務,每週合計以三個時段為限。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
  2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及職能治療師,且其處方及裝配之義肢,符合藥事法令規定者,得予保險給付。但經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認可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2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其所屬醫事人員至山地離島地區,以巡迴醫療方式為保險對象提供服務…
  3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無故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並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