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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9條保險人因保險有關業務之必要,得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訪查。
- 第20條診所申請特約辦理本保險分娩給付,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察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不…
- 第2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至立案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或身…
- 第22條前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服務時段限制如下: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提供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每…
- 第23條特約醫院聘有復健科、骨科或整形外科專任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且其處方及裝配之義肢,符合藥事法令規定者,得予保…
- 第24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
- 第2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辦理保險對象之轉介(診),應依其醫療需要為之。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其病情穩定,應…
- 第27條特約醫院或診所得委託特約醫事檢驗所或特約醫事放射所辦理相關檢驗、檢查業務。特約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依物理治療師法或職能…
- 第28條開業執照載有居家護理服務之護理之家,為其收容之保險對象提供居家照護,得申請該服務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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