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
- 第1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
- 第13條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
- 第14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應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收費標準,應先報請所在地之…
- 第15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本保險給付之手術、檢查及處置時,非因情況緊急或不可預期之情形,不得於手術、檢查及處置實施過程…
- 第1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提供服務之有關帳冊、簿據之記載,應與向保險人申報者相符,並應保存五年。
- 第17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時,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
- 第18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變更,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
- 第19條保險人因保險有關業務之必要,得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訪查。
- 第20條診所申請特約辦理本保險分娩給付,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察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不…
- 第2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至立案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或身…
- 第22條前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服務時段限制如下: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提供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每…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