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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變更,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向保險人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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