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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 181 頁-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39條 本規則各項申請及通報作業得於民航局所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40-1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刪除或變更遙控無人機射頻識別資料、圖資軟體系統或其電磁紀錄。依本規則申請註冊、檢驗、認可、登錄、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同意、操作限制之許可,或標示相關事項時,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1條 …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民航局。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妥善保存檢驗、測驗者之資料、各項結果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三年。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受委託期間或期滿後因故不再辦理…
- 行政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8條 …十四條規定之架空纜線支撐塔架。除依第十二條規定採用雙組障礙燈系統外,高亮度障礙燈應二十四小時運作;設置於同一物體之A型高亮度障礙燈並應同步閃光。
- 行政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12條 …成重大影響或使航空器操作人員產生目眩之虞時,得採用雙組障礙燈系統;其組合應符合下列各款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中間層燈設置之規定:一、日間採A型中亮度、夜間採B型中亮度。二、日間採A型中亮度、夜間採C型中亮度。三、日間採A型…
- 行政氣象法 第21-2條 氣象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核心資通系統之電腦…
- 行政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員之聘僱契約及資格證明文件。三、已備有從事時間帶協調業務所需系統設備之證明文件。前項委託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受委託之中立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機構)得於委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核發委託證書。
-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8條 …確地標提供操作人辨識。一、擬使用之空域經緯度(WGS84座標系統)範圍資料。二、擬使用之空域高度。三、擬使用之空域地理位置圖。前項之空域,如有多數活動團體申請核准使用者,應由該多數活動團體共同訂定使用協議,並將所訂定之協…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觀光遊樂業得建立完善解說與旅遊資訊服務系統,並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行銷與推廣。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業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觀光遊樂業每年至少舉辦救難演習一次,並得配合其他演習舉辦。前項救難演習舉辦前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到場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督導情形作成…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7條 …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一、「被保險人」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被保險人許可或僱用而對大眾捷運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視為被保險人。二、「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2條 …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危險增加:一、軌道嚴重磨損。二、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三、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形。被保險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保險人應擔保就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規定之安全事項,將確實遵守;必要時,保險人得派員查勘。被保險人違背前二項規定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8條 …險費,而經保險人定期催告,仍不交付者。二、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三、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機構,經府命令停業、解散或清算者。四、被保險人違背第十二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者。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條 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5條 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前項建設由民間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所需資金應自行籌措。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7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毗鄰地區土地:一、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二、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8條 為謀大眾捷運系統通信便利,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經交通部核准,得設置大眾捷運系統專用電信。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大眾捷運系統之發展,得設協調委員會,負責規劃、建設及營運之協調事項。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民間辦理。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一、地理條件。二、人口分布。三、環境永續及淨零減碳目標。四、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五、社會及經濟活動。六、都市運輸發展趨勢。七、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八、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路段所經…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2條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二、運量分析及預測。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五、路網及場、站規劃。六、興建優先次序。…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核定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計畫,負責設計、施工。前項大眾捷運系統…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3-1條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4條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一、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二、初步工程設計圖說。三、財源籌措計畫書。四、工程實施計畫書。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5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