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4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