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1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受委託者之責任 第11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完成檢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民航局。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妥善保存檢驗、測驗者之資料、各項結果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三年。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受委託期間或期滿後因故不再辦理受委託之業務者,應將前項資料及文件造冊並依民航局指定之方式移交民航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