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訂定相關業務工作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作為辦理受委託業務之依據及相關人員之工作指導。前項手冊如有修正,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完成修正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修正之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