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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8條 …,報經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核准。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退離職人員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
  2. 行政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退離職人員,指曾任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重要人員,於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以下簡稱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經原服務機關核定其仍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
  3. 行政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3條 退離職人員於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之期間,由原服務機關視其職務層級及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程度核定之。前項申報期間,不得少於一年;其涉及特殊、機敏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或國防…
  4. 行政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5條 退離職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表,並檢附必要之佐證資料,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屆期未補正,即進入大陸地區…
  5. 行政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6條 退離職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申報表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第一項申報表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
  6.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5條 …留用之公務人員隨同移轉本院者,得繼續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
  7.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7條 …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伍當月所支領之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8.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8條 …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前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9.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9條 …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月之慰助金繳庫。第一項所稱慰助金係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本(功)薪及專業加給。
  10.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1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2條 陸海空軍各級機關、部隊、學校軍官、士官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應辦理之職務交接,悉依本規則行之。
  1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7條 單位主管之調職,在新任人員尚未到職視事前,已離職者得由副主管或奉指定之業務代理人代理之,其單位行文稱謂及處理一切案件,自代理之日起,由代理人員負責,直至新任人員到任新職為止。
  13. 行政兵役法 第27條 …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1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20條 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15.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報到。二、內調人員,須於繼任人員到職,並使其業務熟練後,始得離職,但雙方交接限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各級主官應嚴格督導管制,內調人員因業務交接而遲滯到職日期,得不受離到規定之限制。
  16.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時規定外,所具專長、學歷、經歷等,得不加限制。二、戰時調職、離職、復職等權責,除戰時校尉級軍官及士官之復職,由戰區最高指揮官核定報備外,其餘依照平時規定辦理。
  17.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9條 就職或離職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詳述理由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後,展延報到或離職時間: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時適因公差未返。二、交代不清應行追究。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延期交代。四、臨時發生疾病確難行動,經醫務單位診斷…
  18.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0條 …澎湖、金門、馬祖或其他外島地區,以三日為限。前項路程期限,以離職日期之翌日起算。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臺灣本島之路程期限,另以命令之。
  19.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2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離職規定如下: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在所需移交期限前到達服務單位者,必須依照生效日期離職。二、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服務單位距生效日期已不足下列期限,或已逾生效日期者,則以本人奉到調職、離職或分配之日…
  20.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一、六日以內者申誡。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三、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記大過,其直隸基層主官記過。四、十五日以上者撤職,其直隸基層主官記大過。違反前項規定之人…
  2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4條 戰鬥間調職人員之離職到職期限,應配合當時戰況及任務需要,臨時以命令行之,但在狀況許可之下,仍應按規定辦理。
  2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5條 調職或分配人員離職之日,由原單位填發離職、就職證明單,以作離職、就職之期限證明。
  23. 行政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原依公務人員保險法…
  24. 行政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6-1條 …,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按月代辦補償,並補償至前項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
  25.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8條 …退休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之服務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一、曾任本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員之服務年資。二、曾任有給專任公務人員之年資。三…
  26.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事業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第一項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
  27.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
  28.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依第七條規定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
  2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條 …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3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