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五章 就職、離職、管制 第73條 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一、六日以內者申誡。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三、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記大過,其直隸基層主官記過。四、十五日以上者撤職,其直隸基層主官記大過。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