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就職規定如下:一、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二、本島軍官、士官調往外島單位任職時,應不待繼任人選發布,先行前往就任新職。各單位主官對於調職或分配人員,有督促其速赴新職單位就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