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0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五章 就職、離職、管制 第70條 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一、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以一日為限。二、臺灣本島各地區,以二日為限。三、臺灣至澎湖、金門、馬祖或其他外島地區,以三日為限。前項路程期限,以離職日期之翌日起算。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臺灣本島之路程期限,另以命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