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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21 頁- 行政公路法 第48條 …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 行政公路法 第49條 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
- 行政公路法 第50條 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公路法 第51條 …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 行政公路法 第52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 行政公路法 第53條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
- 行政公路法 第54條 …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 行政公路法 第55條 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左列業務: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四、行車事故之有…
- 行政公路法 第57條 經營電車運輸業,準用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 行政公路法 第57-1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儀器證據資料辨明之…
- 行政公路法 第64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
- 行政公路法 第66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公路法 第70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 行政公路法 第77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
- 行政公路法 第78-1條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車輛拖救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
- 行政公路法 第79條 …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
- 行政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汽車檢驗員合格證書。(四)汽車駕駛考驗員合格證書。五、汽車運輸業證照:(一)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二)公路汽車客、貨運業營運路線許可證。六、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及駕駛訓練班各類師資合格證書:(一)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二…
- 行政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指汽車客貨運輸每一基本單位之運價。
- 行政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第3條 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由各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依據全國或各該地區之運輸情形核定之,在同一區域內,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劃一。
- 行政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第11條 汽車運輸業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除遇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四、計…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資本額、營業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合於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及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汽…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備具立案申請書(如附表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如附表三)及公路汽車客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運路…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之請領、補發或換發,均應依規定繳納證照費。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之顯明處,標明其名稱。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汽車運輸業應於開業前,將旅客票價表、行李、貨物等運價及有關雜費公告,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