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52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52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