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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案件清冊。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單位人員名冊、印信、政績及計畫。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所屬單位武器、彈藥、裝備等。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3.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4.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5.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未照辦者,得退回其錯誤或不清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6. 行政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19條 獎章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獎章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獎章者,應一併處分。
  7. 行政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23條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勳章、勳刀者,應一併處分之。
  8.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2條 徵購、徵用之財物種類,區分如下:一、重要物資:含食物、礦產、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療器材、建材及其他重要物資。二、固定設施:含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貨櫃集散站、研究設…
  9.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4條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需徵購、徵用人民財物時,應將財物之種類、品名、數量、規格等相關資料,移請徵購徵用審查機關審查後,擬訂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實施。前項…
  10.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5條 徵購、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徵購、徵用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法人團體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戶籍所在地、聯絡電話。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應徵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
  11.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6條 …、徵用書後,應於實施演習日十日前,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送達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12.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7條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財物,需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時,應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13.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8條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由主辦演習機關召集執行機關、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法人團體代表人、相關同業公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單位,共同組成財物徵購徵用計價補償評定小組(以下簡稱評定小組),參照市價、政府機關…
  14.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9條 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15.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0條 徵購財物之計價,主辦演習機關應於接收徵購財物後二十日內,依評定小組評定之價格,一次給付之。
  16.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1條 徵用財物之補償,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解除徵用時,依下列財物使用情形,給付補償金:一、財物未損壞者: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之。二、財物損壞仍可修復者:除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外,逾徵用期限之修復期間,另由評定…
  17.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2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即應解除徵用,填發解除徵用通知書、財物發還證明書及補償通知書,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事宜,並由執行機關協助辦理。
  18.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3條 主辦演習機關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時,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行蹤不明或死亡者,應依有關證明文件,將財物及補償金,交由其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具領,無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者,應依民法有關提存規定辦理。
  19.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第10條 …準、給付方式、解除徵用及發還等作業,準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20.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24條 …對象。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及為達成委託目的需獲得勞務財物,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1.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8條 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以契約方式辦理。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徵用時,應將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始…
  22.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9條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五、其他…
  23.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0條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及徵用,應簽發徵購、徵用書,命令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交付應徵財物;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同一年度內…
  24.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1條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價及使用情形評定之。
  25.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2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財物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前項徵用財物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26.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3條 受徵用之財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辦演習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除徵用,並於解除徵用時給與補償金。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主辦演習機關應補償之。
  27. 行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9條 有關演習時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28.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2條 …單位與車屬單位及承保公司,派員到場協助處理,鑑定責任與傷亡及財物損毀程度,並蒐集現場佐證資料,拍照存證。三、事故報告:(一)駕駛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循行政系統呈報旅級(或比照)單位備查。(二)各地區憲兵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
  29. 行政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2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同一事由被害人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已依本辦法獲得補償,嗣後又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得追回補償費。
  30. 行政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4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發生時,執行機關應即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