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6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6條 執行機關收受徵購、徵用書後,應於實施演習日十日前,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送達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