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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徵用財物之補償,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解除徵用時,依下列財物使用情形,給付補償金:一、財物未損壞者: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二、財物損壞仍可修復者:除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外,逾徵用期限之修復期間,另由評定小組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三、財物毀壞或滅失者:由評定小組參照徵購之價格,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前項補償金,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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