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徵購、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徵購、徵用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法人團體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戶籍所在地、聯絡電話。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應徵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及規格。四、徵用期限。五、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