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8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8條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由主辦演習機關召集執行機關、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法人團體代表人、相關同業公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單位,共同組成財物徵購徵用計價補償評定小組(以下簡稱評定小組),參照市價、政府機關、相關公會所定費率及使用情形評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