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2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相關法規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第32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財物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前項徵用財物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