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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39 頁-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5條 為期發現真實,法院得通知查獲員警提出書面報告;移送之警察機關於必要時,亦得聲請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6條 …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7條 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發現有其他事證可供法院參考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併案裁處時,應儘速補送,必要時並應先行通知法院。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8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9條 法院囑託送達之裁定書,警察機關應於五日內送達,並於送達後三日內將送達證書繳還該管法院。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0條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人者,該管法院於宣示拘留裁定後,如經受裁定人與警察機關捨棄抗告權而確定者,法院應即製作移送執行通知書,交付原移送機關執行。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2條 …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4條 警察機關廢棄或銷燬沒入物品,應通知該管法院派員到場監視。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5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或電話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 行政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4條 警察機關派駐公民營事業單位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係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基數內涵辦理者,準用本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20-1條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20-3條 警察機關為查察槍砲、彈藥、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槍砲、彈藥及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令提供必要之資料。前項檢查,必要時…
-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5條 …廠牌、型式、顏色、排氣量。加害人為前項登記應提供下列資料,供警察機關驗證、影印留存:一、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二、學校開具之在學證明、學生證。三、最近一個月內任職單位開具之在職及工作內容證明。四、行車執照、駕駛執照。
-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7條 …害人於第二項不能報到之原因消滅後,應於三日內主動向原定報到之警察機關辦理報到,改定後續報到期日及地點。
- 行政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第5條 …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下列規定: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案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函請內政…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各警察機關為拘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拘留人,應設拘留所。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拘留所設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之要求。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拘留所之管理,由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揮監督之。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拘留所置主任一人,由該管警察機關刑事業務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兼任之。拘留所主任承主管長官之命管理全所事務。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事務。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前項員警之配置,由有關警察機關現有員額內調配。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應負拘留所勤務督導檢查之責。拘留所勤務督導由業務單位先編排督導計畫表,經主管長官核定後採機動方式實施。於收容…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第一項入、出所通知…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除應詳細記錄其原因、狀況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外,並應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第一項之檢查,於提訊、接見後返所時,亦同。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之處理;如屬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處理。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被拘留人之提訊應由該案承辦人員填具報告單,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將提訊起訖時間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提訊除有急迫之情形外,應於辦公時間內為之。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4條 …配,不得過分擁擠。被拘留人過多致拘留所無法容納時,應洽請其他警察機關或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他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8條 …即採取必要措施。前項檢查結果,應詳記於拘留所檢查簿,陳報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閱。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9條 任何人非因公務或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之許可者,不得進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