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6條 法規: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法院對違反本法之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