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8條 法規: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