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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78 頁-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5條 …二人以上之保證人簽名,其保證人以在同一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已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成年人為限。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6條 數船舶同時申請登記,其登記原因及登記目的均屬相同者,得以同一申請書申請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8條 …代理人權限不明者。四、申請書不合程式者。五、申請書所載當事人船舶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不符者。六、申請時必要之文件未備者。七、未繳納登記費者。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9條 …姓名、住、居所。二、登記號數。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四、船舶之標示。五、船籍港。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七、登記目的。八、權利先後欄數。九、登記年、月、日。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2條 …時登記。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0條 同一船舶有二個以上之同種權利登記者,其權利先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以登記之先後為準。登記之先後在登記簿中為同部者,以權利先後欄為準;為異部者,以收件號數為準。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4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依船舶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具船舶噸位證書、船舶檢查證書或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其在本國建造之船舶,如設有抵押權者,應取具船舶建造地航政機關所給…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6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三、船質。四、總噸位。五、淨噸位。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八、推進器…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8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居所。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載各款或船籍港、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登記證書,申請附記登記。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或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2條 船舶經理人變更之登記,由原登記人申請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3條 船舶經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或籍貫變更之登記,應取具證明文件,自行申請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8條 以數船舶共同擔保債權而申請登記者,應另具共同擔保目錄,將各船舶分任擔保之部分,詳細列明,由申請人簽名。共同擔保目錄如有數頁,每頁騎縫處均應簽名;申請人不止一人時,得由一人為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0條 登記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向建造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一、船舶之種類。二、計畫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三、計畫之容量。四、建造地。五、造船者之姓名、住、居所;如造船者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六、登記原…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2條 為登記所有權之船舶,如在建造中已有抵押權之登記者,其船籍港不屬於登記抵押權之主管機關管轄時,申請書內應附具登記抵押權之影本及登記抵押權權利人之承諾字據。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3條 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如共有關係因而消滅時,應申請註銷船舶經理人之登記。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4條 …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60條 申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者,按千分之零點二。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
-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2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前項營運人責任保險範圍如下:一、對船舶殘骸之清除及海洋污染之責任。二、對船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之傷害或死亡之責任。三、因碰觸固定或非固定物體等屬於第三人財產部分所負擔之損失賠償…
-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船舶運送業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者,得以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之入會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4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
-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5條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以續保,並於屆滿前三十日內將保險契約或續保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營運之船舶運送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契約或其續保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以下簡稱聯營組織),係指從事國內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間就該航線之運費、票價、運量、座位及排班等事項訂立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成立之組織。
-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實施聯營,應擬具聯營計畫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
-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4條 參與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營運船舶及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有變更時,聯營組織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
-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5條 …:一、目的。二、任務。三、聯營航線。四、聯營業者加入、退出及船舶異動之規範。五、聯營內容。六、聯營組織解散時,參與聯營組織船舶運送業間之權利義務及聯營組織員工權益之處置。
-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6條 …為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參與聯營行為之船舶運送業,係屬同一特定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且該聯營行為足以對市場供需功能發生影響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5條 …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之船舶,以下列外國船舶為限:一、外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二、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三、大陸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6條 外國船舶運送或轉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貨物,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者,得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