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48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第48條 以數船舶共同擔保債權而申請登記者,應另具共同擔保目錄,將各船舶分任擔保之部分,詳細列明,由申請人簽名。共同擔保目錄如有數頁,每頁騎縫處均應簽名;申請人不止一人時,得由一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