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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登記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向建造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一、船舶之種類。
二、計畫之長度、寬度及深度。
三、計畫之容量。
四、建造地。
五、造船者之姓名、住、居所;如造船者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之目的。
八、登記之機關。
九、申請之年、月、日。
十、申請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如係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附送造船者所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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