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登記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向建造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一、船舶之種類。二、計畫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三、計畫之容量。四、建造地。五、造船者之姓名、住、居所;如造船者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七、登記之目的。八、登記之機關。九、申請之年、月、日。十、申請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如係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附送造船者所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