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30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申請登記程序 第30條 同一船舶有二個以上之同種權利登記者,其權利先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以登記之先後為準。登記之先後在登記簿中為同部者,以權利先後欄為準;為異部者,以收件號數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