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由該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申請;依限申請者,仍保持其原有登記次序。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