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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29 頁-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10條 …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核准都市更新會為實施者接續實施,並於完成移交後終止接管。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人數與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依實施地區性質,分別超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比率,表示反…
-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物價款。五、繳款方式。六、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七、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八、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九、保固責任範圍。十、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前項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動通知申請人,並依申請人之意願,將認可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錄機構辦理。
-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三十日內,繳回登錄證書,並將受理全部認可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錄機構辦理,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廢止或撤銷登錄之登錄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
-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十日內,繳回登錄證書,並將承辦中之全部認可案件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未依規定繳回登錄證書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逕行註銷。
-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動通知申請人,並依申請人之意願,將認可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
- 行政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第19條 …安置服務處所或行蹤不明之情事,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應移交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依法收容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2條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7條 …、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人員名冊、印信、政績及計畫。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所屬單位武器、彈藥、裝備等。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務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未照辦者,得退回其錯誤或不清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指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3條 各級軍職主官(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一、參謀總長交接事項:(一)參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計畫與預算方案、財務、文卷。(二)三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等。二、國防部及參謀本部各級幕僚主官(管)交接事項:(一)參謀本…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4條 …部隊、學校之財產管理,凡主管任期屆滿,奉准連任者,皆應辦理假移交。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5條 一般軍官、士官應移交之事項,按各該人員職掌範圍、保管之機密文件、物品、圖書、磁片等資料及主管業務之經驗傳承等事務,由各權責單位依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分別規定之,並詳細造冊列入移交。經理及財務人員之移交,視實際業務狀況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7條 …交接事項,應由各權責單位之隸屬上級主管單位派員完成監交,各項移交清冊,均應送請有關帳籍管制單位審核簽章。一般軍官、士官交接時,各移交事項亦應完成監交。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8條 交接時,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單位主官或本單位主官核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9條 …冊,並於交卸之日,先將印信、組織狀況、通信常規、人事、經費等移交清楚,其餘交接事項,其交接期限不得超過十日。